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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作为《民法典》篇幅最大的系列“合同编” ,其立法规定有不少亮点,报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合同保护。
经营者承担产品试用风险
近年来,烦心法典体验式消费成为一个新的事民热点 。体验式消费的系列一个重要形式就是经营者以免费或者极低价格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报道供消费者试用一段时间,合同消费者觉得满意再购买。烦心法典对于这种新的事民消费形式,《民法典》的系列第六百三十七条到第六百四十条,对试用期限、报道所有权归属、合同费用、烦心法典风险等 ,事民都分别进行了规范 。

谢正军/图
沉默视为购买 。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 、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 ,视为同意购买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对此解读说,一般来说 ,沉默意味着拒绝 ,但“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考虑到试用期间,商品已经在买受人的手中 ,已经在使用了 ,在这种特定情境下,将沉默视为同意,是法律的例外规定 。而试用期间,试用商品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 ,买受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其他处置权利。所以如果买受人对试用的商品实施一些特定的处分行为,比如专卖 、出租、抵押 ,则视为已经同意购买。
风险归卖方。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与一般的买卖的风险承担不同 ,一般的买卖中 ,风险随着交付行为而转移,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试用合同与此不同 ,商品试用的目的是为了让试用者来购买 ,在试用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在出卖人那里 ,并没有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如果标的物因为意外损毁灭失,即使不是出卖人的过失 ,风险也是由出卖人承担。
催缴物业费不能停供水电燃气
《民法典》合同编中还专门设立了“物业服务合同”